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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16-03-14 00:00:00 访问量: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有效应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不断加大的下行压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投资营商环境
    1、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各项目前期工作,并只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企业投资的项目,核准时,取消固定资产投资能评、环评前置审查(国家规定需环评前置审查的项目除外),对省市重大重点项目,全部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加急快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
    2、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键程序优先办理审批、一般程序交叉审批、限时办理”的原则办理,即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等关键程序后即视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办理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市建委牵头)
    3、已经市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划拨用地,在完成立项、规划选址等手续后,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直接由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国土局牵头)
    4、对于尚未交付净地的已供应土地,用地企业可根据属地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具的交地确认文件或承诺书,申请延期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于已交地但因企业自身原因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开工建设,则可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免缴此前产生的开竣工逾期违约金。(市国土局牵头)
    5、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同时,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项目规费的收取由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收取改为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市规划局牵头)
    6、全部使用民营资金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强制招标,限时办结项目招标备案手续,允许分阶段提供项目招标要件。(市发改委牵头)
    7、允许将同一地址注册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
    8、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执行,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不收费。具体收费目录清单另行公布。(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
    9、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保补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经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市人社局、市地税局牵头)
    10、经批准的工业地产项目,标准厂房可以按栋或自然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分割登记。(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委牵头)
    11、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国土局牵头)
    二、扩大开放全力招商引资
    12、对于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之前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给予鼓励政策的,凡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都应遵守契约精神予以落实。(市开放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牵头)
    13、对打造核心增长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开放办牵头)
    14、对已纳入预算的各产业类财政性扶持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上年度资金今年6月底之前全部兑现到位。(市财政局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牵头)
    15、设立市级PPP项目基金,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垃圾固废处理、污水处理、供热供电供气设施、养老、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等领域,加强对有意参与PPP融资模式的投资人的具体辅导,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引入潜在投资人参与PPP项目策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16、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加大为入驻企业配套建设职工宿舍、倒班房、人才公寓、生活配套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力度,减轻企业非生产性投入,推进“轻资产招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牵头)
    17、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当年自营出口的重点企业,在境外展会费、认证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等各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市商务局牵头)
    18、对新引进的航空货运公司、货运代理以及新开或加密的重点航线、航班予以扶持,对航空货运代理、海铁联运承运企业和以海铁联运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另行修订。(市投资促进局牵头)
    三、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一)先进制造业
    19、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市工信委牵头)
    20、对现有工业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若其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按购买设备发票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市工信委牵头)
    21、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委牵头)
    22、对新建成用于租赁的标准厂房(单户体量超过5万平方米),按面积给予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补助30元,多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单户标准厂房建设法人单位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信委牵头)
    23、支持工业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对采取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市工信委牵头)
    24、对重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的用电量给予适当的电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工信委牵头)
   (二)现代服务业
    25、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免收其产权过户交易费用。(市服务业办、市房管局牵头)
    26、对国家部委或权威机构确定的服务业最高星级(级别)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市服务业办牵头)
    27、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落户奖励。对于新引进世界100强和国内行业十强的服务业企业,且单独在南昌设立分公司的,一次性给予南昌分公司50万元的奖励。(市服务业办牵头)
    28、对单栋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突破1亿元和2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管理机构一次性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市服务业办牵头)
    29、新晋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牵头)
    30、对电商产业园(区、楼宇集群)给予一定支持。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对我市独立注册用户超过5万户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商务局牵头)
    31、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市金融办牵头)
    32、对我市重点产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机构,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落户我市且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补贴100万元,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金融办牵头)
    33、对各驻昌银行南昌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地方法人银行)当年在南昌地区贷款每新增10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表外业务每新增1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市金融办牵头)
    34、对各驻昌银行南昌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地方法人银行)当年与南昌市所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前5名的银行给予奖励,按每家50万元的标准执行。(市金融办牵头)
    35、对当年新引进总部保险资金投入我市重大重点项目的驻昌保险公司,按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该保险公司。(市金融办牵头)
    36、对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证券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按其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该证券公司江西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市金融办牵头)
    37、对在我市新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倒贷基金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市金融办牵头)
    38、对纳入我市统计的2014年度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零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2015年零售额比2014年增长12.5%-15%的(12.5%<增长率≤15%),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15年零售额比2014年增长15%以上的,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
    39、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市商务局牵头)
    40、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仓储和工业地产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市国土局、市商务局牵头)
    41、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每个展会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或300个标准展位以上,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400元奖励,每个展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项目,展会面积(室外面积按照室内面积75%计算)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于申办拉动当地经济作用大的全国性品牌展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市会展办牵头)
    42、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国家、省级电视台的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文广新局牵头)
   (三)农业产业化
    43、设立农业产业化“转贷资金”2000万元,帮助龙头企业缓解还贷续贷问题,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同时,加大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担保的力度,从支农专项中安排200万元,增加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或资本金,增强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和融资担保能力。(市农办牵头)
    44、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加大“财政惠农信贷通”扶持力度,扶持对象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扩大到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力争今年完成信贷发放6.8亿元。(市农办牵头)
    45、加大对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整合大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今年新增入园并在年内完成基础设施投资总额达50%以上的企业,对其在国土等项目工程以外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部分给予奖补,奖补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市农业综合开发办牵头)
    46、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今年筹集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3000万元,其中市财政1000万元,四个县每个县财政500万元。(市农办、市农业局牵头)
    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牵头)
    48、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登记合同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交易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牵头)
    49、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奖励;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量在1200件以上的,且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牵头)
    50、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院士工作站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牵头)
    51、对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质量效益优、成长性好的“小而强”、“小而优”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适当的项目扶持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科技局牵头)
    52、设立“洪城众创”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昌创新创业和本土科技人员在岗或离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牵头)
五、强化督查确保落实
    53、以稳增长促发展为第一导向,建立并抓实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调度机制,统筹各类项目调度、政策调度和工作事项调度机制。各牵头单位必须公开咨询电话,方便大众进行政策咨询;同时由市政府统一设置和公布举报电话,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54、各市直部门密切关注国家和省出台的稳增长促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迅速对接,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发挥政策效益。市属新闻媒体负责在有关媒体常年开辟专栏对稳增长成效加大宣传力度。市统计局负责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变化及时书面知会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对上述政策效应组织第三方评估,继续组织储备政策,适时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导上述政策落实。
    55、市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
    本政策措施试行一年。由南昌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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