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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16-03-14 00:00:00 访问量: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下调工商业电价,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实现工商业用气同价。(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全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5%。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持有赣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储值卡优惠5%、记账卡优惠2%),再增加2个百分点(暂定执行一年)。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计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1.6元降至1.15元。推进物流企业(个体运输业户)普货道路运输车辆省内异地年审。(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负责)

    四、减少涉企收费。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收费项目清减率达到70%左右。(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加强信贷支持。扩大信贷规模,争取全年新增贷款2500亿元以上。优化信贷结构,确保今年制造业贷款增速和增量高于去年。全年“财园信贷通”发放贷款300亿元,“财政惠农信贷通”发放贷款100亿元。将工业园区外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纳入“财园信贷通”支持范围。建立企业融资定向对接机制,切实保障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融资需求。8月底前,尚未建立地方政府倒贷机制的市、县(区)要通过设立倒贷基金或财政控股融资担保公司等方式建立倒贷机制。全面推进市、县(区)组建政府性担保机构。(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六、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助。(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七、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重点对新增用电量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行业优强企业给予奖励。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今年25.22亿度直供电交易合同,减轻企业电费负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八、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省统计局、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今年重点协调推进88个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重大项目。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参建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将拖延工期、不讲诚信的参建单位列入信誉评价“黑名单”。对省重大项目调度会明确的项目用地,确保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核。对未能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且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实无法保障的重大项目,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由省统筹解决用地。(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之外,其他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审批。凡省级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通过全省网上并联审批系统申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各市、县(区)要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杜绝资金滞留。(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十二、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进度。在国家下达今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的基础上,提前实施13万户左右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省财政安排15.2亿元,对提前实施的改造任务,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先行统一垫付;新增县财政配套补助1.6亿元,由县财政先行垫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十三、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力度。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5亿元,重点支持环鄱阳湖和重点流域的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和运营达标。省财政安排1.92亿元,对百强中心镇污水处理及管网项目进行奖补。鼓励支持设区市自行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新村办、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四、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确保今年新增6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在5月底前全部开工。支持企业采取租赁荒山荒坡的方式建设光伏电站,降低企业投入成本。(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

    十五、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出台江西省“互联网+”行动计划,设立省级专项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孵化、初创企业补助、商业模式创新等。(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十六、培育消费热点。对组织境外及省外包机、专列来赣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保障供应。设立首期15亿元的养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省旅发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南昌铁路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负责)

    十七、促进住房消费。全面落实国家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争取国开行贷款150亿元以上,确保年内完成16.3万户改造任务。推行保障房建设“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实施提贷并举政策,推行全省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一体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力争上半年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70%以上、年底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国开行江西省分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十八、扩大外贸出口。扩大省级外贸发展基金规模,对今年省产品出口前50位且保持增长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出口企业境外参展、产品认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升级和技术改造等费用,给予相应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九、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以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为重点,在全省组建30个重点产业招商小分队,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招商活动,确保每个月举办1次以上较大规模的对外招商活动。狠抓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落地,认真落实近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省商务厅、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鼓励创新创业。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科技服务业和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大力发展小额担保贷款,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其中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企业最高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等)最高400万元。各市、县(区)要落实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25%、促进就业基地按75%比例配套的贴息资金。(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一、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加快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鼓励地方盘活闲置厂房,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建设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统一信息平台,年内实现“一证一号”。开通“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为创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咨询服务。(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二、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在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区,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省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市县财政每平方米配套补助50元。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上述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实化,出台操作办法,确保执行到位;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调度、破解难题,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省政府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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