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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 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16 00:00:00 访问量: 来源: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驱动,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大力提升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

适用于本措施的企业必须为依法注册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南昌临空经济区内,且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件、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资金来源

设立“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

三、支持措施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

(二)支持引进优秀人才。对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同时给予每名进站院士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三)支持企业专利申请。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2万元、0.1万元、0.1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参照执行);对新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每件2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对当年专利申请超过30件(含)以上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对当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含)以上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四)支持建设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五)支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暂行)》(洪府发〔2017〕20号)享受优惠政策。

(六)支持企业优势科技创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优势科技创新型企业(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七)支持企业科学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同一项目分获国家奖和省奖的,按国家奖的标准资助奖励。

(八)支持企业申报科研创新重大项目。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的企业,按照实际资助到位资金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支持。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申报科技型企业。对于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对当年研发(R&D)费用支出在200万元(含)以上,其中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3%(含)以上的企业,在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的比例给予补助;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4%(含)以上的企业,在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8%的比例给予补助;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含)以上的企业,在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生产。对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省级优秀新产品)、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获评国家、省级、市级重点(优秀)新产品的按最高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交易。企业技术交易合同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当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获得或引进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且在我区产业化的企业,投产后产值﹝以产品销售合同和交易账目明细为依据﹞达2000万(含)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助。

(十四)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各类合作项目,经管委会认可后,按企业实际投入的开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请流程和材料

由经营发展部发布奖励兑现通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管委会审批。主要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有关证明性文件及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附则

(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本办法与投资合作协议及临空经济区已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管委会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二)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三年之内不得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由南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经营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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