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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15 13:55:00 访问量: 来源:经营发展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区)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大众创业培育经济新动力,用万众创新撑起发展新活力,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升级,加快我区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新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南昌临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1月15日印发《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办法》(洪临空管字〔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办法》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系列文件精神,在《赣江新区临空组团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办法(试行)》(赣新临管字〔2018〕5号)基础上,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力度,结合我区双创工作发展实际,对原文件扶持措施进行了归纳汇总,重新拟定了十四项扶持举措。

二、《办法》的扶持对象

《办法》明确扶持对象为:依法注册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南昌临空经济区内的符合相关的条件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客企业(项目)。

三、《办法》明确的主要扶持措施和标准

(一)鼓励平台提升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对市级(新区级)及以上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创客导师队伍建设。创客导师服务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每年每位奖励2万元。

(四)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创客企业(项目),按租赁面积给予3年房租70%的补贴,众创空间最高1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150万元。

(五)提供装修补贴。对入驻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办公设施购置等基础性设施建设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运营。对入驻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年宽带费、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80%的补贴。每家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50万元。

(七)鼓励开展“双创”活动。对经备案的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

(八)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服务创客企业(项目)。每培育出1家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所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10万元。每培育出1家登录“新三板”的企业,奖励所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20万元。每培育出1家登录沪深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企业,奖励所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50万元。每培育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所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5万元。

(九)鼓励创客企业(项目)入驻。对入驻的创客企业(项目)(200平方米以内)以最高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家入驻的创客企业(项目)最高3万元租金补贴。对入驻的创客企业(项目),给予3年宽带费、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80%的补贴,每家入驻的创客企业(项目)最高2万元。

(十)鼓励参加赛事评比。对获得国家和省、市(新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优秀创客企业(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创客企业(项目)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分别给予所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创客企业(项目)落户。创客企业(项目)毕业后落户我区发展三年(含)以上,年均营业增长率≧10%的,按每家5万元给该创客企业(项目)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客企业(项目)落户我区,给予同等待遇。

(十二)盈利奖励。创客企业(项目)首年度经营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首年度经营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首年度经营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区外的创客企业(项目)落户我区并达标,给予同等待遇。

(十三)税收奖励。对毕业后落户我区发展的创客企业(项目),按其缴纳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金额的50%,以奖励的形式补贴给创客企业(项目),补贴期限3年。区外的创客企业(项目)落户我区,给予同等待遇。

(十四)政策扶持。落实人才引进培养政策,优先解决人才落户、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医疗卫生等问题。区外创客企业(项目)落户我区,给予同等待遇。

四、《办法》的申报材料及程序

相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报表》(见《办法》附件);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四)上级部门批复文件、认定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其他。

申报材料提交至区经营发展部,由区经营发展部会同财政局初审后报管委会研究。

五、监督管理

(一)开展年度考核。制订《年度考核评价表》(见《办法》附件),重点考核绩效、孵化情况、毕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降低或者取消当年补贴和奖励,暂停享受次年补贴和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应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专项资金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企业(项目)、投融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办法》涉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资助或者奖励,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原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资助或者奖励。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双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18年2月1日印发的《赣江新区临空组团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办法(试行)》(赣新临管字〔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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