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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昌临空经济区过渡高管人员酒店式公寓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27 13:48:00 访问量: 来源:经营发展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过渡高管人才酒店式公寓的使用管理,有效发挥过渡高管人员酒店式公寓作用,完善我区基础配套设施,加大企业高管人才的扶持,结合我区实际,南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于2020年7月21日印发了《南昌临空经济区过渡高管人员酒店式公寓使用办法》(洪临空管字〔2020〕9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南昌临空经济区于2017年3月16日印发《南昌临空经济区过渡高管人才酒店式公寓使用办法(暂行)》,暂行一年,该使用办法已试行超过一年,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过渡高管人才酒店式公寓的使用管理,经管委会研究后出台了新的《办法》。

二、《办法》的扶持对象

《办法》明确扶持对象为:与我区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且已在我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办法》明确的主要扶持措施和标准

对投资协议中未明确提供而企业落户后又提出需要的,且截至企业申请时在项目地块范围内尚未自建配套高管人员用房、企业高管人员未在上级单位和管委会享受住房政策、购(住)房补贴相关优惠政策、企业高管人员未在本地购买商品房的,方可申请(以企业承诺开业投产后一年内实现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入住标准):

(1)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提供高管人员公寓入住名额;

(2)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C类不超过2个入住名额;

(3)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C类不超过3个入住名额;

(4)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4个入住名额,其中B类不超过1个入住名额、C类不超过4个入住名额;

(5)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5个入住名额,其中A类不超过1个入住名额、B类不超过1个入住名额、C类不超过5个入住名额。

户型类型:A类:建筑面积为90平米以上;B类:建筑面积为70平米至90平米;C类:建筑面积为70平米以下。

四、《办法》的申报材料及程序

1.企业向管委会经办部门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高管人员酒店式公寓申请报告;

2.随申请报告应附入住人员身份证明2份,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拟入住人员信息表(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

3.向管委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附件),承诺落户我区项目开业投产后第一年内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申请公寓相应条件。

4.首次申请时,管委会经办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办部门向临空置业公司下发入住通知书,告知给予酒店式公寓入住名额;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企业说明原因。

5.申请企业入住后需更换入住人员的,申请企业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管委会经办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酒店式公寓入住人员更换说明2份,并附拟新入住人员信息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管委会经办部门收到说明后进行备案1份,另1份加盖经办部门公章提供临空置业公司,临空置业公司凭加盖了管委会经办部门公章的入住人员更换说明进行人员信息核对,信息核对无误后更换入住房卡,入住人员信息不符不可入住。

五、监督管理

1.管委会与落户企业协议中明确过渡高管人员酒店式公寓免租期限的,按协议条款明确约定执行。落户企业协议中未明确的,申请通过后提供为期两年的临时入住权限。如遇提前终止入住权限的企业,由管委会经办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至临空置业公司,公寓为“人来即住、人走即退”的滚动式酒店入住方式。同时临空置业需加强对酒店公寓的管理,每月定期报送公寓的使用情况及入住人员的使用天数。

2.企业免费入住两年期满或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入住期满后,如企业申请续租,则租金、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均由企业自行承担;如企业申请免费续租,则需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3.企业如承诺的期限内未达到承诺申请条件时,入住期间由管委会承担的费用一切均由企业承担,费用核算为:核算费用=实际入住天数X每天发生的入住成本价格,企业需对核算费用进行缴纳或在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优惠政策中相抵扣。

4.发生违背下列之一的情形,高管人员酒店式公寓产权方有权采取取消入住人员权限资格,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管理措施。

(1)入住高管人员酒店式公寓实行实名制,所有公寓只供经批准入住的人员及其直系家属使用。入住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功能或增加居住人员。

(2)企业及其入住人员应遵守和服从高管人员酒店式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入驻企业应及时缴纳押金、停车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

5.如遇酒店式公寓满房无法安排时,企业可自行选择南昌市区范围内的租赁,期间产生的租金由管委会承担(原则上不高于天使金融广场的租金),待酒店式公寓空房时,申请企业于一个月内搬至酒店式公寓入住。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由南昌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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